近年来,四川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坚持绿色发展和生态司法理念,充分的发挥检察职能,2018年以来,共批捕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577件1028人,起诉2275件3781人,其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22件,成功办理了一批有社会影响的重大破坏环境资源案件。
今年是“三大攻坚战”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为进一步激发“三大攻坚战”中的检察担当,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大气、水、土壤、矿产等不相同的领域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情况,为共同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为人民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大气污染作为世界环境十大问题之一,其污染的感受度高、扩散性强,且取证难、认定难、入罪惩处少,成为办案难点。如邓某甲等4人污染自然环境案。
2016年2月起,雇主被告人邓某甲和雇员被告人邓某乙、邓某丙、马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四川省夹江县多个瓷砖生产厂收购煤焦油,运输至其位于四川省眉山市D区S镇X村的厂房内进行储存并加热、分装、转卖。2017年1月,四川省眉山市D区环境保护局和眉山市D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邓某甲煤焦油加工厂房做了查封,当场扣押所有处理设备及疑似煤焦油及其副产物质400余吨。另查明,截止2016年9月,已加热并销售煤焦油约200余吨。经眉山市D区环境保护局认定,该加工厂房扣押产品为煤焦油及其提炼产品。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认定,所扣押送检的物质含有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且含量超过GB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限值,为危险废物。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智慧和亲历性审查,针对被告人“加热”“分装”煤焦为是否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规定的“处置”、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实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是满足“后果很严重”的加重处罚情节等争议焦点,多次实地查看,走访合规企业,咨询业内专家,充分解读、务实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引导侦查专项取证,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将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马某某、邓某丙提起公诉,并申请专家出庭作证,成功指控证明犯罪。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四名被告人定罪处刑,并对邓某乙、邓某丙、马某某判处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活动的禁止令。
该案的成功办理震慑了当地类似生产企业,激发其优化升级污染防治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促使环境执法、公安、检察三机关建立了联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多项协作机制;推动当地政府顺势开展了陶瓷、砖瓦、造纸等涉大气污染专项执法行动,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随着环保理念的提升,化工产业已成为重金属污染的重点防治产业之一。但一些化工企业为降低环保成本,明知故犯,牟取利益。如唐某某对环境造成污染案。
被告公司隆昌市某铁链制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成立,主要是做铁链生产制造和金属件电镀锌加工生产,同时对外加工彩锌电镀。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其公司安装的热、电镀锌废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只能对镀锌生产废水中的锌、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具有处理功能,仍然使用该设备,处理彩锌电镀所使用的六价铬钝化液(其中含有重金属六价铬)产生的废水,并将该废水外排至周边河内。2018年4月20日,隆昌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正在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经监测,该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六价铬、总铬、总锌监测值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六价铬和总铬分别超出表2中新建企业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的21倍和3.78倍。
该案是一起发生在国家重金属管控区内的小企业经营者明知故犯型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案。该案中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打击污染自然环境犯罪、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做了有益探索。
检察机关通过追诉涉案单位某铁链公司,实现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废企业和公司主管人员双重打击;通过联席会议、司法鉴定、专家证人出庭,破解污染类犯罪的取证难、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鉴定难、论证难等问题;通过综合运用检察职能,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单位在四川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警示了潜在违法单位和人员,同时协助相关行政单位引导、督促当地生产企业依法经营,履行环保义务,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宗旨。
近年来,有关部门、单位对河道内盗采砂石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当地政府陆续关停存在破坏生态环境隐患的小砂场。但砂石作为工程建设的基础原材料,需求量大价格高。一些人员受利益驱使,躲避监管,承包村镇荒滩滥采乱挖砂石出售获利。如谢某非法采矿案。
被告人谢某系F砂石场经营者。2018年1月至2月6日期间,被告人谢某组织F砂石场人员和机械,未经批准在新津县H镇A村十、十一组无证开采砂石,运至F砂石场生产线上来加工。经勘测,该处共计开采砂石10666立方米。经鉴定,开采砂石价值人民币426640元。2018年1月底至2月6日期间,被告人谢某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批准在新津县H镇B村六组无证开采砂石,运至F砂石场生产线上来加工。经勘测,该处共计开采砂石2292.2立方米。经鉴定,开采砂石价值人民币91688元。检察机关因同案嫌疑犯白某某参与盗挖砂石金额未达非法采矿罪入罪金额,依法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以被告人谢某犯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被告人谢某定罪处刑。被告人谢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被告人谢某在其承包的砂场即将关闭时,以需要“清场”为名,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未经批准在H镇A村十、十一组、B村六组地界其租用的砂场内无证开采砂石共计12958.2立方米,破坏植被及土壤,造成大量水土流失,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安全隐患。
成都市检察机关将该案作为首例环境资源类认罪认罚刑事案件,通过发挥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进检察机关与国土行政机关协同工作机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在一系列组合拳中,落实了被告人盗采砂石刑事责任及其家人代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责任,实现了被告人认罪服判与生态环境及时修复的双赢格局。
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是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最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之一。一些涉长江企业和个人为了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将工程中采挖的砂石非法贩卖获利。如曾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16年12月,被告人曾某从宜宾市T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B公司”)分包了宜宾市南溪区涪溪口L工业集中区自来水厂工程的取水工程。工程分包方TB公司多次对曾某强调取水作业所产生的砂石只能回填,严禁对外销售。后被告人曾某租用名为“XC777”轮船施工,雇佣被告人李某作为船长,负责船上日常管理及组织人员上船施工作业。
2017年10月,被告人曾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置砂石只能回填、严禁销售的要求于不顾,在工程未开工且未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砂石经营者徐某甲前来购买砂石,并于11月27日至12月13日期间,将取水工程中挖采产生的砂石30000余吨非法贩卖给徐某甲及其弟弟徐某乙,收砂石款58万余元。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在明知长江河道全面禁采砂石且未见到曾某提供的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购买的砂石转卖给A砂石厂,销售金额达9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明知曾某在未办理齐全手续就将砂石对外出售的情况下,帮助曾某组织工人将“XC777”轮船挖采的砂石转至前来购买接运的船舶上。另,被告人李某在征得曾某同意后,于同年12月10日将2900余吨采挖的砂石卖给王某平,收砂石款6.09万元;被告人曾某在该期间还向王某平出售砂石3670吨,收砂石款6.606万元。
2017年12月13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明确告知李某等人在涪溪口长江河道内挖采砂石并贩卖系非法采砂行为。2018年1月,被告人曾某又将采挖的10000余吨砂石非法出售给徐某甲、徐某乙,收砂石款2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又将该批砂石转卖至C砂石厂,销售金额29万余元。
该案涉案人员以“合法工程”作掩护,逃避监管,将工程中采挖的砂石贩卖牟利,具有合法采砂迷惑性。检察机关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引导公安机关查实了被告人曾某及其雇工李某利用合法承包惠民取水工程之名,行非法采砂售卖牟利之实,且情节很严重的非法采矿犯罪事实,并进而查实了徐某甲、徐某乙明知曾某、李某的砂石系犯罪所得,仍购买、销售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起诉被告人曾某、李某,并对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四名被告人定罪处刑,并判决被告人曾某、李某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此外,检察机关对办案期间发现的工程项目施工领域的监管漏洞,发出了检察建议。
该案办理后,从事长江河道作业的公司对施工中开采的砂石处理更为谨慎,对长江河道生态保护的意识明显地增强;长航、水务等部门健全了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开采、转运等环节全程监管措施,当地政府对长江岸线私挖乱采治理力度进一步提升。
重金属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不规范的采矿业是重金属污染的成因之一。如吴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3人污染自然环境案。
被告单位会理县JF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JF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是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被告人吴某某任公司CEO,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被告人张某某任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环保工作,被告人马某某系公司泵站负责人,主要负责泵站日常运行和管理。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为给公司谋取利益,明知不能将未经处理的尾水、尾砂直接排放至采空区的情况下,在2017年7月17日、7月18、7月25日生产期间,将未经处理的3000多吨原矿产生的洗选废水通过暗设管道全部排放到1号矿井下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采空区内。2017年7月25日,凉山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排放的该洗选矿废水水样进行监测,监测根据结果得出:1号矿井废水的ph值、悬浮物、总磷、硫化物、铅、铜、锌、镍、钴超过GB25467-2010标准限值要求,其中悬浮物超标22.88倍,总磷超标26.5倍,硫化物超标13.8倍,镉超标13.2倍,铅超标4.04倍,铜超标1225倍,锌超标132倍,镍超标7倍,钴超标0.87倍。公安机关将嫌疑犯吴某某、张某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追诉涉案单位JF公司和直接责任人马某某,以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将被告单位JF公司和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定罪处罚。检察机关还就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依法发出了检察建议。
该案是凉山彝族自治州首例对环境造成污染案。检察机关敏锐分析判断案件性质,引导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取证;在公安机关将公司CEO、安全环保部主任移送检察机关后,全面履行追诉职责,以污染自然环境罪依法追诉涉案单位JF公司和公司泵站负责人马某某;同时,公诉人充分履行庭上证明职责,提请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力指控犯罪,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检察机关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县环保局不仅针对该案责令JF公司拆除暗设管道,还针对监管漏洞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和环保宣传力度。
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矿山企业严重违法排污刑事责任的行动,警示了试图通过违法手段降低环保成本牟利的企业和个人;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观摩庭审活动的举措,提升了公众对矿山开采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