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开在养殖场里的“三无”电镀厂,营业仅16天就因为排放的废水中多种重金属超标而被环保部门查处。近日,兴宁法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这家电镀厂的经营者李某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来得到的2000元。
2022年8月,李某强在兴宁市某乡镇租下他人经营的养殖场部分地方,利用手中的电镀设备在养殖场建造了一个小型电镀厂。
同年9月10日开始,其在未进行环保手续审批的情况下,聘请杨某等人在该小型电镀厂内进行电镀作业,将电镀产生的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通过塑料管道直接排放到围墙外未用水泥浇筑及做防水处理的泥坑里。
同年9月26日,环保部门对该小型电镀厂进行查处。经取样本检验测试,该电镀厂废水排放口总铜64.9mg/L、总铁8.18mg/L、总镍75.6mg/L、总铬13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129倍、1.7倍、150倍、12倍。
同年10月8日,李某强经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之后其聘请有资质的处置公司,将电镀厂产生的12吨电镀废水、3.74吨污泥合规转运处置,并自行承担44000元处置费用,并于2023年6月27日缴纳罚金3000元及退出违法来得到的2000元。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建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电镀厂,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应依法惩处,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电镀生产是高污染行业,电镀污水含有大量重金属离子,成分复杂,毒性大,如果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周边水体造成极大的污染,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性污染,相较于违法排放、倾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获利,治理环境付出的成本却是成倍增加。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以对环境造成污染为代价,保护自然环境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