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申请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开设了一家小型电镀作坊,并雇人给拉来的成品料镀锌、镀锡、镀镍等进行电镀生产。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工人们需要先用含酸的液体浸泡来料用于去除铁锈,且镀完以后还需要涮水,涮完的水变得浑浊、颜色发黑,为了节约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这样的废水被直接倾倒在车间地面及车间附近。被告人熊某受陈某某的雇佣主要负责该作坊的日常管理工作,如记工分、开单子、接发货等。该黑作坊
一直到2018年4月12日才被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查获,经检测,该作坊电镀车间排口处总锌浓度为10700mg/l,车间外总锌浓度为2130mg/l,而国家规定的标准是1.5mg/l。熊某被当场抓获,陈某某于2018年5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熊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故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熊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扣押在案的出库单、外协产品加工单、委托加工对账单、电镀件记录明细、账本,随案保存。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并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二审审理期间,陈某某辩称:在车间门口有片小树林,其倾倒废水的行为并未造成树木的损害。经三中院审理查明,涉案电镀作坊倾倒含锌的污染物远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10倍以上,应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该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罪,但鉴于二审期间查明陈某某有立功情节,故改判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是我们每一个人从小就被教导的标语,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也确定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是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且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因而抱着侥幸心理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不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从而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了重大的污染,最终害人害己。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