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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航•刑事┃侦查实验结论是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案件的重要定案依据

时间: 2023-12-11 00:56:15 作者: 造型机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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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实验笔录列为“八类法定证据”之一。司法实践中,将侦查实验结论作为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犯罪的定案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对侦查实验笔录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予以审查,对符合证据“三特性”的侦查实验笔录予以采信,还原案件事实,依法严惩犯罪。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新沂市合沟镇沙道口阳光新村小区北侧经营电镀作坊,雇佣工人对铁片、铁板进行酸洗电镀加工,并将未经任何水污染防治处理的废酸水直接排放至作坊东侧的露天坑塘内,任废酸水渗透至土壤。2018年3月5日至4月12日间,被告人高某某、高某合伙从被告人张某处接手该电镀作坊,继续雇佣原班工人在原址、使用原设备、采用相同工艺进行酸洗电镀作业,继续将未经任何水污染防治处理的废酸水直接排放至作坊东侧的露天坑塘内。2018年4月7日,该电镀作坊正在生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由于被告人高某某、高某系从被告人张某处接手后继续经营电镀作坊,案发时缺乏直接证据证实张某经营期间排放废水中的重金属含量。侦查机关为确定被告人张某经营期间排放废水中的重金属含量,经批准进行了侦查实验。2018年8月16日上午11时04分,由被告人张某、高某某、高某在该作坊内、使用原设备、采用原工艺对460斤铁块进行酸洗电镀加工,侦查实验全程录像,并有见证人在场。当日12时42分,镀锌工艺完成,新沂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生产废水进行现场取样。经监测,侦查实验过程中三被告人直接向外排放的清洗池(西2)废水中锌含量为6.8mg/L,清洗池(东1)废水中锌含量为2.93mg/L,收集的离心机废水中锌含量为3.15mg/L,均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张某对上述侦查实验结论不持异议。侦查实验结束后,产生的废水由新沂市环保局带回进行无害化处理。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遂依法判决三被告人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二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作案工具及赃物予以没收。

  侦查实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一项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事实或现象能否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结果的一项侦查措施。侦查实验在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犯罪侦查破案乃至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相比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案件在取证方面存在特殊的难点,该类案件作案时间多发于夜间,排污行为也具有时段性,侦查机关很难及时赶赴现场,难以有效收集、固定证据。尤其像本案这种特殊情况,由于案发前数月被告人张某已将电镀作坊转手他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被他人新的犯罪行为掩盖,因时过境迁,无法补查,导致案件事实存疑。侦查机关在还原张某作案客观条件的情况下,由张某等原班生产人员在原作坊内、用原设备、原工艺、原配方进行酸洗电镀加工,由此确定张某排放废水的重金属含量,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并对其依法判处刑罚。本案成为徐州地区首例以侦查实验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的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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