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分关于优化调整稳作业方针措施的告诉》(鲁人社发〔2023〕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近期赋闲稳妥稳作业方针执行有关作业的告诉》(鲁人社函〔2023〕70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赋闲稳妥支撑企业安稳岗位作业的告诉》(鲁人社发〔2015〕55号)等文件规则,现将契合2023年稳岗返还条件的省本级参保企业信息(第一批)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2年8月28日—2022年9月1日。如有状况需求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可传真)方式实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逾期或非实名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