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底,夏津县公安局在巡查中发现,银城大街办事处某村有人不合法排污,夏津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査。
经侦办,自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2月被査获,嫌疑犯李某(男,39岁,夏津县香赵庄镇人)、郭某(男,49岁,银城大街某村人),为不合法获利,明知电镀进程中发生的污水会污染自然环境的情况下,在夏津县银城大街办事处某村一处搁置院子内开办电镀作坊,雇佣工人牛某(男,53岁,聊城市高唐县人)协助招工、出产等,电镀进程中发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下水道排入该村北水沟内,形成邻近水土严峻污染。
经取样判定,该电镀作坊总排污口水样的总锌含量超支55.5倍、六价铬含量超支469倍、总铬含量超支106倍,村北水沟内的水样总锌含量超支118倍、六价铬含量超支959倍。
嫌疑人俞某(男,30岁,聊城市高唐县人)在明知电镀进程会形成了必定的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协助嫌疑犯李某等人置办设备、接收工人、介绍客户等,并约好长时间为该作坊吸引客户,合作经营,不合法获利6000余元。
2020年头,夏津县公安局民警先后将嫌疑犯李某、俞某、牛某捕获,郭某投案自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则,以上四人涉嫌冒犯对环境形成污染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案子现已被审阅查看申述,等候他们的,将是法令的严惩。